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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林州世纪学校          时间:2019-08-22 15:34:52

为严肃教学纪律,防止教学事故发生,维护教学正常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育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后勤保障部门人员、教师、生活指导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三、以下行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有严重政治错误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体罚、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3、教师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停课、缺课1~2节。
4、监考人员在未向课程教学处请假的情况下,不到考场履行职责一次。
5、教师酒后上课,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导致实验过程中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受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
7、明知抽查听课而有意不上课者。
8、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有意泄露考题。
9、教管人员丢失考卷或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等,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延误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10、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违反考试纪律现象置若罔闻,放纵学生舞弊,影响考试结果公正;擅离监考岗位,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公正。
11、教师丢失重大考试试卷导致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学习成绩,为学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
13、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未经批准,私自向学生收费订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材料的。
14、一年内发生较大教学事故达2次。
四、以下行为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将教学进度表规定的课堂教学活动1~2节改为其他教学活动。
2、教师整个学期不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导致学生无平时成绩。
3、教学管理人员在制定课表、通知教学安排等教学管理环节中出现错误,导致误课(如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造成教师、学生、教室上课冲突无法上课等)2~3节。
4、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3节以上(含3节)。
5、教师上课时在课堂内外使用手机通讯(包括接打手机、发短信等)。
6、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监考时在考场内外使用手机通讯。
7、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或提前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下课(含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1次;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8、监考人员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者擅自离开考场15分钟以上。
9、教师在批改某课程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总分错误等,使学生成绩出现偏差,给学生造成补考、重修等损失,或者导致3~4名学生成绩出现10分以上(含10分)差错、5名以上(含5名)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含5分)差错。
10、教师未经过课程教学处同意擅自调课1次以上(含1次)。
11、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为工作失误泄露考题。
12、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严重损坏,导致停课1~2节。
14、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达2次。
五、以下行为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时教师携带的手机长时间响铃,影响教学秩序。
2、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未经课程教学处批准,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生成绩。
3、教师在课堂吃东西、吸烟;监考人员在考场吃东西、吸烟、读书、看报。
4、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或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含以上连堂课为由的提前下课)1次:教师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离开教室5分钟以上(含5分钟)。
5、教师在上课铃响15分钟后仍不进行教学活动。
6、管理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延误上课时间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7、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备、实验仪器损坏,延误上课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
8、未经课程教学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从事非教学活动,而影响正常教学。
9、教研组、备课组不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资料,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10、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出现漏判、错判、计分错误等,导致5~6名学生成绩出现5分以上的差错。
11、监考人员在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含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违纪时,不配合处理。
六、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受理和认定:
1、报告: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或疑为教学事故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和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课程教学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发现后向课程教学处报告。
2、记录:课程教学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3、认定: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由课程教学处认定;对本办法明确规定的较大或严重教学事故,由课程教学处作出初步认定,报学部校长最终认定;对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需要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由课程教学处作出初步认定,报总校长最终认定。
七、教学事故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课程教学处给予批评,并要求责任人向课程教学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如果责任人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将在工资考核中体现。
2、对发生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要求责任人向课程教学处提交书面检查。如果责任人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较大教学事故,将在工资考核中体现,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度考核视其认识态度而定,并要求责任人向课程教学处提交书面检查。如果教师在某课程教学活动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将在工资考核中体现,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4、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课程教学处报请总校长和董事长按有关工作纪律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5、对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后由行政会和董事会讨论决定给予严肃处理。